ballbet贝博Bb平台!
电话:13528138066

客户案例

客户案例

销售不符标准的室内加热器河北新乐市奥普集成吊顶批发中心受处罚

文章来源:ballbet贝博Bb平台时间:2023-10-22 17:14:18 点击:1

  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日对新乐市奥普集成吊顶批发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0元、罚款7808元。

  2023年9月22日我所收到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协调科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函中载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乐市奥普集成吊顶批发中心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进行抽检,室内加热器规格号:ZA300-02-T03F220V~50Hz 2400W~2800W IPX2, 标称商标“帅康”,标称生产单位为:嘉兴博盈电器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21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SCLG):“经抽样检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GB4706.27-2008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尾不合格。”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CLG),告知其复检权利并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批次:ZA300-02-T03F220V)的室内加热器。本案于2023年9月26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陈建波、张书平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张钟洋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奥普集成吊顶批发中心,负责人:张钟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9FUG86M,营业范围:吊顶材料、装饰材料批发零售,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金地市场C区20号楼一层2号。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8月3号从正定一个家电批发库房购进的,共进了8台,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共售出8台,这中间还包括抽检抽走的一台,进货价为438/台,销售价为488/台,货值额为3904,销售额为3904元,违法来得到的400元,于2023年9月23号全部售完。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违法事实过程;

  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6、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单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7、检验报告(NO:SCLG)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号:ZA300-02-T03F220V)室内加热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2023 年 9月26日对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 辩 2023年10月12日给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处告[2023]003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 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之规定,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